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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 【颁布日期】:2007-12-20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8-5-1
【字体: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2007年12月20日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已由山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1994年5月1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0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的《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12月2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妇女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妇女发展规划,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妇女发展规划目标的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并对其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开展涉及妇女权益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接受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交有关部门查处;

  (四)督促有关部门查处严重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其他方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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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修正)
·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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