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经研究,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全省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予以发布。
一、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一) 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二) 每月550元(每日26.29元);
(三) 每月650元(每日31.07元)。
二、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一) 每小时4.90元;
(二) 每小时6.00元;
(三) 每小时7.10元。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市(州)劳动保障局应尽快重新选择适合本地实际的具体标准,经当地人民政府确定后于10日内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