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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9-21
【法律文号】:青劳社厅发〔2007〕75号 【执行日期】:2007-9-21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劳社厅发〔2007〕75号
【字体: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行署、各自治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工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青海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各统筹地区遵照执行:
  一、工伤职工伤情发生变化,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重新确定伤残等级的,其符合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从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相应调整,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重新计发。
  二、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按新工伤的伤残等级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保险待遇。
  三、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一次性核定,供养亲属抚恤金自职工因工死亡的次月起开始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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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工伤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范本的通知
·关于印发加强工伤康复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新旧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衔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加强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
·关于执行渝劳社办发〔2006〕121号文件相关问题的复函
 本省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事业单位和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
·关于工伤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省级工伤保险费率浮动办法(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对超过工伤认定时限的案件能否按《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予以裁决的批复
·关于切实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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