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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7-6-19
【法律文号】:青劳社厅发〔2007〕59号 【执行日期】:2007-6-19
青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青海省财政厅
青劳社厅发〔2007〕59号
【字体: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四)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进城务工农民工的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就业再就业培训补贴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劳社厅〔2006〕8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在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五)农民工的技能鉴定补贴原则上按“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办理,确因资金不足影响鉴定工作的,由省劳动保障厅提出专题报告商省财政厅解决。具体操作程序仍按现行操作办法执行。
  三、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培训就业工作
  (一)刑释解教进入安置帮教过渡基地和即将刑释人员纳入创业培训、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范围。具体参加培训的人员由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二)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部门实际制定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年度计划,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同意后按计划实施,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三)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技能培训补贴标准按每课时1.5元的标准执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城镇一般失业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创业培训只包括理论教学模块培训补贴。
  (四)创业培训、技能培训工作由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与司法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协议并组织实施。培训补贴费用由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垫付。培训工作结束后,凭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培训证明、协议书及被培训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培训合格证复印件报省劳动保障厅审核、省财政厅复核后,由省财政厅按实际培训人数和规定标准直接将培训补贴拨付给培训机构。
  (五)技能鉴定补贴由承担鉴定任务的技能鉴定机构先行垫付,待鉴定工作结束后,鉴定机构应将相关资料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和省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验印,省劳动保障厅根据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的审核报告提出技能鉴定补贴意见,经省财政厅复核后,直接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拨付鉴定机构。

附件1、《城镇特困家庭成员就业申请表》

附件2、《城镇特困家庭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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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深入实施“进城务工青年发展计划”进一步加强青年农民工工作的意见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职责和议事规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职业介绍补贴办法》的通知
·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开展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做好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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