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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9-13
【法律文号】:吉政办发〔2007〕40号 【执行日期】:2007-9-1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7〕40号
【字体: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
  (七)加强被征地农民职业培训。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的职业培训,制定有针对性的、适合被征地农民特点的职业培训计划,通过培训提高其就业竞争能力和创业能力。被征地农民本人可自愿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包括创业培训、境外就业培训和农民工培训),其培训机构凭当地劳动保障和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被征地农民证明并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初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被征地农民,符合规定条件也可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上述补贴的具体审批程序按省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鼓励被征地农民家庭适龄子女参加中等职业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八)明确保障对象,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权益。在城镇规划区内和城镇规划区外的独立工矿区、国家重点项目建设区范围内,经依法批准征地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被征地时享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征地后全部或大部分失去农业用地以及人均农业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具体标准由各地政府确定)的在册农业人口,都应列入保障对象。社会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为:被征地农民申请,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核对公示,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备案,当地人民政府批准。
  (九)合理确定保障形式和水平,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可以采取基本生活保障与社会保险相结合等形式,统筹考虑地方政府和农民的承受能力,按照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原则上要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十)基本养老保险。各地按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指导意见》(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规定,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对征地后在城镇实现稳定就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城镇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已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地方,要将其纳入制度范围。
  (十一)医疗保险。对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后转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吉林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可参加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政策;城镇规划区外被征地农民,凡已经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地方,要将其纳入制度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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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工商局、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意见
·关于做好2007年就业和社会保障重点支出预算安排的紧急通知
·关于印发《2006年政府出资购买公益性岗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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