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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9-13
【法律文号】:吉政办发〔2007〕40号 【执行日期】:2007-9-13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吉政办发〔2007〕40号
【字体: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十二)失业保险。对征地后转换为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可按《吉林省失业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十三)工伤和生育保险。征地后在城镇中已经实现稳定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可通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和生育保险。
  (十四)最低生活保障。城镇规划区内征地后已转为城镇居民并符合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征地个人所得安置费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部分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城镇规划区外征地后符合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要按规定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所需资金,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
  五、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
  (十五)建立稳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集渠道。从2007年起,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的,政府承担的资金要及时到位。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从当地政府批准提高的安置补助费和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土地补偿费中统一安排,两项费用尚不足以支付的,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解决。被征地农民按吉劳社养字〔2005〕250号文件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所需资金由政府、村集体组织和个人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承担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从其所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中直接缴纳。
  (十六)严格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纳入同级财政部门相应专户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或挪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审核程序
  (十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与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协调配合,严格按照国发〔2006〕31号文件关于 “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的规定,加强资金落实情况的审查,共同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查工作。对没有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一律不予报批征地。具体审核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国土资源部门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见附件1)和《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见附件2)。
  2.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根据《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和《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编制《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见附件3),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签后,报省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省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依据申报出具《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见附件4)。
  3.上述资料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与其他征地申请材料一并上报。
  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被征地农民个人、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负担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连同当地政府承担部分,按标准足额划入相应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5.当地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务凭证,向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出具《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证明》,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凭《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到位证明》办理供地手续。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落实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需要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地应本着先试点后推开的原则,确保此项工作稳妥进行。省里将及时研究试点中发现的问题,调整和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十八)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障资金落实情况进行审核;享受待遇的审批;基金收缴、发放和运营的监督检查;指导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等。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在征地过程中,监督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情况,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情况进行核准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补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民政部门及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情况,按规定及时为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放最低生活保障费。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附件:
  1.被征地农民基本情况表
  2.征地补偿安置意见表
  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需求计划表
  4.征地社会保障资金落实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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