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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9-21
【法律文号】:晋劳社厅发[2007)116号 【执行日期】:2007-9-21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晋劳社厅发[2007)116号
【字体: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民政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各有关单位: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制定了《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启动实施工作的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启动实施的工作经费,务于2007年12月底以前正式启动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们。
  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业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和劳动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即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和有财政差额拨款、财政经费包干或有财政补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为其全部在职工作人员(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其中,医疗保险由省直接管理的省属和中央驻并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伤保险由省劳动保障部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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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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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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