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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颁布日期】:2007-5-10
【法律文号】:赣府厅发[2007]31号 【执行日期】:2007-5-10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赣府厅发[2007]31号
【字体:  
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决定〉认真解决群众当前最关心的若干问题大力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赣发[2006]11号),探索建立医疗保险多层次、保障功能多样化、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城镇医疗保障体系。现就我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覆盖范围
  (一)凡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镇居民和学生、少年儿童(以下简称未成年人),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总体目标和工作进度
  (二)总体目标。按照统筹规划、规范引导、完善制度、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从2007年起,用二年的时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工作进度。2007年,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参保人数不低于200万人,覆盖率不低于33%,其中:城镇低保对象实现基本覆盖;2008年,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
  三、基本原则
  (四)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自愿参加,以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政府适当补助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门诊费用适当补偿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以设区市、县(市)为统筹层次的原则;坚持各类医疗保障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四、筹资标准和办法
  (五)筹资标准。各设区市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承受能力,合理确定统筹层次、筹资标准。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150元,未成年人不低于每人每年50元。各统筹地区具体筹资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各设区市、县(区)确定的筹资标准超出上述成年人150元,未成年人50元所需的补助资金由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补助的比例全省暂统一按40%执行,超过40%比例的,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研究后再定。
  (六)筹资办法。城镇居民以家庭为单元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家庭(个人)缴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和其他筹资渠道相结合的多渠道筹资机制。城镇居民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原则上于当年2月28日之前一次性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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