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柳东新区、高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企事业单位: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第19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本《办法》执行后,不再按《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办理未成年人新参保手续,已按《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的人员,2008年6月30日前继续按原办法的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按《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享受相应待遇。2009年1月1日起继续参保的未成年人按《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保险费。《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政府组织实施,以家庭缴费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以大病统筹为主的社会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水平起步的原则;坚持自愿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市级统筹的原则;坚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家庭(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及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坚持统筹协调,兼顾其他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柳州市市区及柳江、柳城、鹿寨、融安、融水、三江六县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实施。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研究完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管理办法,并根据发展需要安排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建设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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