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7]76号),现将《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实施后,对于原已按《柳州市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并已缴纳2007年7月—2008年6月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也应随家庭或学校进行参保登记,同时应注明原未成年人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保险证号。2008年6月30日前按原办法继续享受相应待遇,2008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相应待遇,2009年1月1日起如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应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标准缴纳保险费。 2007年10月至12月办理新参保手续的城镇居民,需同时缴纳2007年第四季度和2008年全年共15个月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法 第一条 ?根据《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柳政发[2007]7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应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整体参保,即凡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内的家庭成员都应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成员指户籍簿上的所有人员。户籍为集体户口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和直系亲属。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提供参合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在外地学校上学的,提供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在本市学校(包括幼儿园、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上学的应随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保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参保手续的提供学校证明。 (四)在外地务工的,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五)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提供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六)家庭成员中有离休人员的,提供离休人员医疗证复印件或离休证复印件。 (七)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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