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最低工资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63号《内蒙古自治区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精神,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的增长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做了调整,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积极组织,利用新闻渠道或媒体,大力宣传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指导用人单位做好贯彻实施工作。 二、各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自治区人民政府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要及时纠正惩处。各盟市要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及建议报送厅劳动工资处,以便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