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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 【颁布日期】:2007-12-17
【法律文号】:豫工伤〔2007〕16号 【执行日期】:2007-7-1
河南省工伤保险中心
豫工伤〔2007〕16号
【字体:  
关于2007年调整省直统筹单位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直统筹单位:
  根据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7年调整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豫劳社工伤〔2007〕18号)的有关规定,现就省直统筹单位2007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等待遇标准调整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此次调整范围为2007年6月30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金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属于这次伤残津贴的调整范围。
  二、调整标准
  按照《河南省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实施细则》(豫劳社工伤〔2004〕8号)规定,省直统筹单位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等待遇的调整按郑州市的标准调整,具体标准如下:
  (一)伤残津贴
  伤残一级:161元;
  伤残二级:152元;
  伤残三级:143元;
  伤残四级:134元;
  伤残五级:125元;
  伤残六级:107元。
  (二)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90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72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54元。
  (三)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72元(孤寡老人为90元);
  其他亲属:54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2元)。
  三、资金来源
  此次待遇调整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由现发放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资金渠道支付。伤残程度为五级和六级且用人单位难以安排工作,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的,调整费用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比照工伤待遇处理的人员,参照本通知标准执行,所需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四、其他
  省直统筹单位符合本次待遇调整范围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1-4级工伤人员、供养亲属,由参保单位填报《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审批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审批表》、《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花名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花名册》(见附件)并签字盖章后,于2007年12月21日前报送省工伤保险中心办理审批手续。省工伤保险中心将于2008年1月把2007年7月1日以来应补发的待遇一并通过社会化发放途径直接发放到相关人员储蓄卡上。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委托管理的省煤炭工业局、郑州铁路局两行业相关人员的调待手续,按省工伤保险中心的审批程序由其两行业的经办机构自行办理;没有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统筹人员的调待手续,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同时请于2008年1月底前将增加的待遇发放到相关人员手中。
  联系人:张颖李昆
  联系电话:0371—65990622
  邮编:450014
  邮寄地址:郑州市纬五路16号付6号(光大银行5楼)
  附件: 1、《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审批表》(略)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审批表》(略)
  3、《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花名册(略)》
  4、《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调整花名册》(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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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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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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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07年省直统筹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的通知
·关于公布河南省第一批工伤保险转诊转院医疗机构的通知
·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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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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