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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1-10
【法律文号】:穗劳社通告〔2008〕2号 【执行日期】:2008-1-10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穗劳社通告〔2008〕2号
【字体: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的精神,在广泛、深入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拟定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

现于2008年1月10日至2008年1月20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办法》的意见。广大市民可通过登陆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www.gzlss.gov.cn)查阅《办法》的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请勿致电话)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jmyb@gzlabour.gov.cn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中小学校、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6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6岁至60岁、女年满16岁至55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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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卫生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调整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科严重高危妊娠疾病医疗费病种范围的通知
·印发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申报2008年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药机构资格的通知
·关于将聚乙二醇干扰素α-2a注射液等治疗丙型肝炎基本医疗费用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范围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对《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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