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体系,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广州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的精神,在广泛、深入调研和测算的基础上,拟定了《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办法》)。
现于2008年1月10日至2008年1月20日期间,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办法》的意见。广大市民可通过登陆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网址:http://www.gzlss.gov.cn)查阅《办法》的具体内容,并以信函、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请勿致电话)提出意见和建议。
通讯地址:广州市连新路43号(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邮编:510030
电子邮箱:jmyb@gzlabour.gov.cn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八年一月十日
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减轻城镇居民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7〕75号)以及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城镇居民”):
(一)在本市中小学校、各类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及技工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以下统称“在校学生”)。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下列居民:学龄前儿童及未满16周岁的其他非在校人员(以下统称“未成年人”);男年满16岁至60岁、女年满16岁至55岁的非从业人员(以下统称“非从业居民”);男年满60岁以上、女年满55岁以上、不能按月享受养老待遇的人员(以下统称“老年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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