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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8-1-8
【法律文号】:吉劳社养字〔2008〕5号 【执行日期】:2008-1-1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劳社养字〔2008〕5号
【字体:  
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州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长白山管委会劳动人事局,省直管各统筹单位: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调整时间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为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含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事业单位)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标准

       1、按参加工作时间调整

    ①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5元;

    ②1957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退休人员,每月增加75元;

        2、按退休时间调整

    ①1994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5元;

    ②1995年1月1日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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