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就业促进法》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劳社部函[2007]250号)和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2008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7]34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实施“再就业援助月”、“春风行动”、“民营企业招聘周”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和“高校毕业生网上招聘周活动”五项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就业援助月活动 (一)活动主题:“实现就业,稳定就业,我们真情相助”。 (二)援助对象:尚未就业的就业困难对象、零就业家庭中目前尚未就业的人员和已实现就业但政策落实不到位或遇到新困难的人员;已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灵活就业和被企业吸纳,但没有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人员;本地区确定的其他需重点援助的人员。 (三)活动时间:2008年1月4日至2月4日。 (四)活动内容 1.采取专题宣传等多种方式,深入宣传《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重要意义和政策内容,宣传国家促进就业的经济社会政策、公平就业的原则、对劳动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职业培训和对困难群体实行就业援助的具体措施。 2.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及时认定并登记造册,与其签订就业服务协议,制定有针对性的援助计划,尽快帮助其就业。对已实现动态清零的零就业家庭进行再梳理,将其中未实现就业的家庭成员作为活动的重要援助对象,确保实现就业,努力稳定就业。 3.继续做好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全面建立和落实“五个一”帮扶措施,对新出现的零就业家庭,在一个月内确保帮助一人实现就业。 4、对尚未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及时的公益性岗位援助,并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对已经就业的,特别是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跟踪了解其就业状况,落实扶持政策,探索解决就业不稳定问题。 5、各市(县)、区要按照政府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春节”期间困难补助资金的落实,确保“春节”期间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困难企业和就业困难对象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