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拓展服务必须符合“自愿、受益”的原则,收取费用的,必须按照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 二、依法鼓励规范发展职业中介服务机构 (八)根据《就业促进法》和《规定》的规定,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我省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具体开办条件如下: 1、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心”的称谓; 2、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 3、有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许可的可行的业务范围; 4、有规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5、在省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设区的市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县(市、区)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10元万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6、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资料柜、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 7、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熟悉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鉴定,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考核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受辖区的报名、初审和组织考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九)省厅通过“江苏劳动保障网(www.js.lss.gov.cn)公共服务平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系统》”,为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的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提供在线服务。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通过“江苏劳动保障网”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的电子文档: 1、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 3、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4、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5、拟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6、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住所证明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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