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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12-25
【法律文号】:苏劳社就[2007]30号 【执行日期】:2007-12-25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苏劳社就[2007]30号
【字体: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7、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以下办法和程序进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
  1、省、部属单位直接向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其他单位或申请人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符合上述要求的电子材料后,须一次性提出核实意见,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决定受理的,以电子邮件方式,向申请人发出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受理职业介绍资格认定申请通知单》,并在10日内组织2名以上有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审核评估;对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出改进意见或不予受理的理由。
  4、对符合标准的或按改进意见整改后符合标准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10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在《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评估表》“评估意见”栏上作相应认定并经分管领导签署意见;
  (2)按《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系统》自动生成的编号,向机构免费颁发由国家劳动保障部统一印制的《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明确其可以从事的境内职业中介服务业务项目和不超过3年的有效期限,并加盖认定其资格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印章和钢印。
  (3)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介绍机构有关信息将自动在江苏劳动保障网“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告示栏”上公示。
  (十一)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须在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和办结组织机构代码登记、银行开户、社会保险登记等相关手续后的20天内,带相关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印章,到原行政许可机关进行备案。
  (十二)设立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按本通知第(八)、(九)条规定的要求,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具备本通知第(八)条第1、2、3、4、6、7、8项的条件,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同时向原行政许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本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登记,核发《职业中介许可证》。
  (十三)职业中介机构收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收费项目必须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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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关于2006-2007年度全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12333咨询服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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