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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7-12-25
【法律文号】:苏劳社就[2007]30号 【执行日期】:2007-12-25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苏劳社就[2007]30号
【字体: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十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不得举办或者与他人联合举办经营性的职业中介机构,已经从事或举办的须于2008年1月1日前终止或彻底脱钩,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二十三)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努力提高办事效率。具体经办的行政职能处(科)室须在工作场所公示行政许可登记事项、登记条件、提交申请材料目录、申请书格式、办理时限等内容。有条件的市、县应当通过劳动保障网站,为申请人下载申请书格式文本、提交申请材料和职业中介机构管理服务规定等提供方便。
  各市、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须指定专人,按照给定的域名和密码,登录“江苏劳动保障网公共服务平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信息系统》”,在线办理职业中介行政许可、情况变动登记、信用信息记录等事项。
  (二十四)县级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须依法对在本机关领取《职业中介许可证》的机构实行一次审验,检查其依法开展业务和人员掌握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对年度审验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其《职业中介许可证》正、副本上予以年检记载,加盖“年检专用章”。对年度审验不合格的机构,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年检通过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以及在有效期限内未参加年审的,在“《江苏劳动保障网》公共服务平台《职业中介机构登记信息系统》”上作相应修改。
  (二十五)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职业中介机构行政许可,不得擅自规定实施职业中介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范围、条件、程序和期限,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合法机构到本地区从事职业中介服务活动。要切实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和兼办职业中介业务的机构监督管理和检查,依法规范其行为,形成社会监督、信用评估、考核表彰、扶优汰劣的管理监督机制。
  (二十九)过去有关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下发前已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未达到本通知明确的有关开办条件的,应在2008年度年检前达到有关条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年检确认后,方可继续开展职业中介活动。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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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灾地区就业援助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为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提供人才支持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地震灾区中等职业学校复学复课、就业援助和招生工作的通知
·关于对地震灾区实施就业援助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业岗位等级资格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劳动保障关于2006-2007年度全省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情况的通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12333咨询服务工作安排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关于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灵活就业人员省内跨地区流动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江苏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零就业家庭就业和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功能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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