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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劳动保障部 【颁布日期】:2008-1-18
【法律文号】:劳社部函[2007]250号 【执行日期】:
劳动保障部
劳社部函[2007]250号
【字体:  
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2008年公共就业服务的通知

  2.对农村劳动者全面开展免费的就业服务,提供政策咨询和就业信息,组织免费专场招聘会,帮助供需双方直接见面。
  3.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实用性强的技能培训和引导性培训,提升农村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落实培训补贴。
  4.结合宣传和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推荐一批服务规范、群众满意的“放心职介服务机构”,引导农村劳动者到合法职业中介机构求职。鼓励民办职业中介机构开展优质服务,指导职介机构建立服务台帐,并加强检查。
  5.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市场清理整顿专项行动,重点打击一批侵害农民工劳动权益的事件,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
  (一)活动组织: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工商联继续组织开展“2008全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
  (二)服务对象: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各类求职者。
  (三)时间安排:2008年5月的第三周。2008年6月中旬上报活动总结。
  (四)活动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明确各组织方职责,制定工作计划,按确定的100个重点联系城市,做好民营企业招聘周活动筹备工作。要形成全国统一部署,各地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为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及各类求职者提供招聘服务。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四、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
  (一)活动主题:“职业生涯起步,我们共同努力”。
  (二)服务对象:各类需要求职就业的毕业生,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
  (三)时间安排:2008年9月,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提前、延后或延长活动时间。2008年10月底以前上报活动总结。
  (四)活动内容:
  1.搜集一批适合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广泛发布,举办免费的分行业、分层次的专场招聘洽谈活动,以多种形式促进毕业生实现就业。
  2.做好返回原籍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失业登记工作,确定一批生活困难家庭、单亲家庭和“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
  3.依托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了解和掌握就业困难和零就业家庭中的毕业生状况和就业需求,制定针对性服务方案。
  4.加强对登记失业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为有见习需求的毕业生积极提供见习机会。
  五、提高思想认识,统筹安排部署,确保成效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组织实施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作为落实党的十七大会议精神,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具体行动,调动全系统的力量,积极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实现就业;要将专项活动作为检验就业再就业政策落实的标准和全面推进人本服务的重要措施,认真组织,抓紧抓好。各地要加强专项活动的组织领导,对每项专项活动制定具体的方案计划,确定各项工作目标,形成目标任务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工作结果有评估检查的保证机制。
  (二)统一安排,做好资金保障。各地要将专项活动纳入全年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各项活动,统一制定本地区《2008年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计划》,提前做好工作部署,并加强对专项活动实施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将专项活动所需资金列入公共就业服务支出计划,统一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专项活动所涉及的工作资金,以及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补贴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三)大力宣传,营造和谐氛围。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加大对专项活动的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树立劳动保障部门履行职责、促进就业的社会形象。各地要结合开展专项活动,做好《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宣传工作,为今后具体贯彻和实施打下良好的舆论基础。
  (四)加强指导,及时上报情况。省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各地市做好专项活动的全年计划和各专项活动总结,对本辖区内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重点联系城市(见附件)给予重点指导和帮助。我部也将对各地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各地应在2007年底前上报2008年全年专项活动计划,并在活动结束后及时上报活动总结,由省里统一上报本省及重点联系城市专项活动全年计划、各项活动总结及活动情况统计表(见附件)等材料。

  来源:劳动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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