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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1-3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2008-1-3
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字体:  
关于发放2007年度五至六级老工伤人员医疗补助费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市各主管局、集团(公司),在宁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的部分工伤(职业病)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宁劳社工[2006]11号)规定,现就我市因工致残五至六级老工伤人员2007年度发放工伤医疗补助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符合《关于我市工伤保险制度建立前的部分工伤(职业病)人员工伤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通知》规定,经我局确认被鉴定为因工致残五至六级的老工伤人员。
  二、补助标准:每人每月100元;职业病人员每人每月400元。
  三、补助金额:2006年12月31日前已鉴定为五级、六级,从2007年1月起开始按补助标准计发;2007年1月之后被鉴定为因工致残五级、六级的,从鉴定结论下达次月起按补助标准计发。
  四、发放方式:逐月计算、一次发放、专款专用。即工伤医疗补助费用按应该享受的人和月数计算,于2008年1月底前将2007年度的工伤医疗补助费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或主管单位。
  五、监督管理:用人单位或主管单位对工伤医疗补助费用要进行专项管理,只能用于报销五、六级因工致残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用,不得挪为他用。市劳动保障局将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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