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省属国有企业: 《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暂行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及我省关于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07〕112次)有关精神,结合省属企业的实际,为解决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国有特困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障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和对象 (一)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助政策的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 (二)无力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省属国有特困企业职工及退休人员。 二、国有特困企业的认定条件 省属国有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国有特困企业: (一)企业一年内累计6个月或连续3个月不能发放职工工资的; (二)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内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企业资产负债率达到100%以上,资金周转困难,严重制约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三、费用筹集和资金来源 (一)省属国有关闭破产企业的退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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