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8-1-1
【法律文号】:粤劳社发〔2008〕2号 【执行日期】:2008-1-1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粤劳社发〔2008〕2号
【字体:  
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以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比调整与定额调整相结合,市基数与省基数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
  1.以2007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计算调整额。
  2007年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低于2007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53元)的市,以1053元为基数计算调整额。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等8市的调整比例可以在6%基础上适当提高,最高调整比例不超过8%,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决定。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按本项第1点确定的调整额的200%调整。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加发基本养老金。
  1.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1.5元基本养老金。
  2.建国前老工人按本项第1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5元的,按45元调整。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1953年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不含建国前老工人)和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五)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省级财政对部分地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进行适当补助,具体补助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实施。各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制定本市具体调整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养老保险基金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在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拖欠。具体调整情况,按附表要求填报,连同书面报告于2008年2月20日前报送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
  六、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津贴的人员,从2008年1月1日起按本办法调整伤残津贴。调整所需资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附件: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见表)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
 本省相关法规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转发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转发国务院城镇居民基本医保险部际联席会议关于认定2008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扩大试点城市名单的批复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卫生部 食品药品监管局 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转发劳动保障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卫生部、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管理意见的通知
·关于2008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儿童用药有关问题的通知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