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大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大庆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优抚对象的基本医疗需求,健全完善规范的医疗保障制度,根据《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民发〔2007〕10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民优〔2007〕44号)和《黑龙江省城镇重点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黑民优〔2007〕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未享受各种形式社会医疗保障的退出现役享受国家抚恤和定期生活补助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退伍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 第三条 优抚对象基本医疗保障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四条 各类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形式及保障政策。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依据《大庆市建立特殊人群医疗保障社会统筹机制管理办法》参加特殊人群医疗保障社会统筹,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具体政策详见附件1)。 其他城镇优抚对象依据《大庆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附加大额医疗补助,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具体政策详见附件2)。 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和大同区的农村优抚对象依据《大庆市让胡路区龙凤区红岗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参加第二种形式的医疗保障)和《大同区2007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管理办法》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待遇(具体政策详见附件3、附件4)。 第五条 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由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物价、药监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的身份确认,并视优抚对象类别,为没有参加各种形式社会医疗保障的优抚对象统一办理特殊人群医疗保障社会统筹、基本医疗保险及农村合作医疗参保手续,并负责医疗保障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按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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