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推进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方式试点工作。结合农民工养老保险办法的实施,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国库联网系统和支付结算系统,开展农民工养老保险费征缴、支付和转移工作。选择部分地区开展完善社会保险费征管方式试点。 (十七)积极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指导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开展社会保险咨询、参保登记、受理医疗费用报销申请等工作。开展养老护理员职业能力认证工作,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员纳入公益性岗位补贴范围,开展养老护理服务试点和退休人员公寓建设试点。 三、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十八)全面推进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继续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实现2008年底各类企业与劳动者普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目标。加快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密切关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企业用工动态,及时研究重大问题的应对措施,进一步明确有关特殊人员适用《劳动合同法》的政策。切实做好国有企业改革中劳动关系处理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进一步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全面推进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计划,用五年左右的时间在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在未建工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集中的区域建立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协商制度,使集体合同制度基本覆盖各类企业。 (十九)积极稳妥地做好工资分配工作。及时发布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及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完善并严格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特别是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最低工资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着力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的收入。建立健全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合理确定劳动者工资水平,做好解决企业工资历史拖欠工作,建立预防和解决拖欠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研究改革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探索严格控制垄断企业工资过快增长的政策措施,继续加强对高收入企业工资内外收入的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扎实推进劳动争议处理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完善劳动争议仲裁规则,制定劳动仲裁员管理办法。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建设,加强调解员、仲裁员专业培训。深入开展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与工业园区活动,制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意见和创建工作三年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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