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切实加强信访维稳工作。落实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贯彻《国务院信访工作条例》,落实劳动保障维稳工作预案,做好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进一步加强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探索建立维稳长效工作机制。 四、立法和执法并重,加强劳动保障法制建设 (二十二)加快劳动保障立法步伐。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好对《社会保险法》草案的审议修改工作,认真做好各项实施准备工作。研究制定《工伤保险条例修正案》、《工资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职业技能培训条例》、《失业保险条例(修订)》等行政法规,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市场条例》草案。制定《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配套规章。进一步加快地方劳动保障立法步伐。 (二十三)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年活动,以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法律法规为重点,强化日常主动检查,加大对投诉举报案件查处力度。组织开展规范人力资源市场秩序、农村地区“四小”企业用工情况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情况专项检查。完善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全面推广劳动保障监察“网络化”管理,对城镇企业劳动用工情况进行动态监管,将乡村用工单位和个人纳入监察覆盖范围。加强监察机构建设,充实专职监察力量,发展兼职监察员、监察协管员,形成覆盖城乡的劳动保障监察组织网络。 (二十四)加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和普法宣传工作。制定预防和化解劳动保障行政争议的意见,修改《劳动保障行政争议复议办法》,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宣传为重点,创新普法工作机制和方式方法,增强法制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突出城乡统筹,继续做好农民工各项工作 (二十五)切实维护农民工工资支付和劳动保护权益。进一步清理农民工工资拖欠,特别要做好“两节”期间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全面建立企业欠薪报告制度,进一步扩大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范围。积极配合金融系统利用征信体系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着力解决农民工在劳动保护等方面的现实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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