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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颁布日期】:
【法律文号】: 【执行日期】: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
【字体: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意见

  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和形式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女职工的劳动权利:劳动就业、同工同酬、休息休假、保险福利待遇等。
2、女职工的特殊利益:女职工禁忌劳动保护、"四期"保护、妇科疾病普查、生育待遇等。
  3、女职工的政治、文化、教育、发展权利:职业教育、技术培训、晋职晋级、参与企业民主管理等。
  4、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签订的形式,可以是单独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也可以是将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协议作为集体合同的附件。
  四、推进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的程序
  平等协商和签订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按照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法定程序进行,并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准备工作。
 
(1)协商代表、首席代表的产生。已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与集体合同协商代表、首席代表一致。未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单位,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工会选派,首席代表由本单位工会主席担任,工会主席可以书面委托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担任首席代表。工会主席、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主任空缺的,首席代表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女职工一方的协商代表由本单位女职工民主推荐,并经本单位半数以上女职工同意,首席代表从协商代表中民主推举产生。用人单位一方的协商代表,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一般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担任,特殊情况下可由其书面委托的其他管理人员担任。
(2)开展专项培训。根据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工作需要,对职工协商代表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
(3)起草集体合同草案。职工协商代表会同本单位工会女职工干部在对企业女职工权益保护状况进行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起草《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并广泛征求用人单位和女职工意见,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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