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从1994年开始对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逐步实行了社会化发放。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管理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现将《大连市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工作,根据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我市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休、退休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职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养老金及冬季取暖补贴、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领取的救济费,均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四条 大连市各级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工作。街道退管站及有关银行、邮局按委托发放协议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会化发放工作。 第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经办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等社会服务机构发放,不准委托原单位发放。 离退休人员的冬季取暖补贴,及其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由经办机构直接发放或由经营办机构委托街道退管站发放。 第六条 经办机构应选择网点广、资信度高、服务质量好的国有商业银行、邮局作为社会化发放的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经办机构尖与选定的服务机构签订基本养老金委托发放协议书。 第七条 经办机构应于基本养老金发放三日前将所需资金足额注入服务机构,同时提供数据软盘,做到钱、帐相符。 经办机构筹集的资金不足时,须提前一个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服务机构应为离退休人员建立发放基本养老金的个人储蓄帐户,并在经办机构注入的资金到位后两日内,将资金分别注入到离退休人员的个人储蓄帐户。 第九条 离退休人员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取款凭证领取基本养老金。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审核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证件。 第十条 行动不便的孤寡老人的基本养老金,由街道退管站或经办机构负责发放。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异地居住、出国定居的,可向经办机构申请,其基本养老金由经办机构构通过邮局发放。 第十二条 离退休人员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其基本养老金。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退管站或经办机构报告。街道退管站或经办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办理领取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领取的救济费手续,并负责发放。 第十三条 街道退管站应对本辖区的离退休人员定期走访,并将离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及时反馈给经办机构。 异地居住、出国定居的离退休人员应在每年6月和12月向经办机构提供生存证明。 第十四条 离退休人员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暂时停发其基本养老金: (一) 移交社区管理时,查无此人的; (二) 不能按规定提供生存证明的; (三) 其亲属向公安机关申报失踪、临时注销户口的,或虽未申报失踪,但查无下落的。 上述人员经经办机构确认仍具有领取资格的,应从停发之月起恢复发给其基本养老金。 第十五条 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取款凭证丢失时,离退休人员应及时到服务机构办理挂失手续;须更改帐号的,服务机构应将更改后的帐号反馈给经办机构。 第十六条 离退休人员按规定享受的非统筹项目费用,仍由原单位承担和发放,也可由原单位委托服务机构代为发放。 第十七条 对冒领基本养老金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规定予以追回,并处以冒领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大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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