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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颁布日期】:2008-1-7
【法律文号】:赣劳社养[2008]4号 【执行日期】:2008-1-1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赣劳社养[2008]4号
【字体:  
关于江西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我省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加调整的人员范围和调整时间
    我省200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不含按照赣劳社养[2003]55号文件规定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调整时间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按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行普遍调整,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再对年满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和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实行特殊调整(详见附表)。调整基本养老金中有关问题,按以下规定办理:
    1、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时,按各档对应的调整额增加基本养老金。其中,调整后上一档的基本养老金低于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上限的,按下一档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上限确定。
    2、在普遍调整基础上,对符合特殊调整范围的退休人员,再按特殊调整标准调整。
    3、按高龄调整基本养老金,高龄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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