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大力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 加强劳动争议处理能力建设是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保证。各地要以这部法律的颁布施行为契机,依法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积极推进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劳动争议处理能力。 要在稳定现有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基础上,按照法律规定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建设。进一步加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实体化建设的力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及有关部门的支持,解决好办事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根据劳动争议案件的数量及发展趋势,合理配备办案人员,并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新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 要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积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依法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机构和调解制度,依托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台,逐步在乡镇、街道建立区域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完善多渠道、多层次的劳动争议调解服务网络,更好地发挥调解在化解劳动纠纷方面的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要切实加强劳动争议处理队伍建设,研究制定调解员、仲裁员培训工作规划,大力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调解员、仲裁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业务能力。各地新增调解员、仲裁员,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选配。要积极探索建立仲裁员职业资格等级制度,逐步实现仲裁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 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劳动争议处理工作涉及当事人特别是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全局和政治的高度,切实加强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组织领导,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工作责任和工作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过渡,确保人员队伍稳定。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工作发展规划,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的新情况、新特点,主动分析劳动争议处理工作面临的形势,增强工作的预见性,指导调解组织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积极稳妥地解决劳动争议。要进一步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会同工会、企业组织等有关方面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贯彻实施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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