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按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城镇户籍人员,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退职费、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的,享受基础养老金。 (五)已享受基础养老金的人员,再享受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的,从享受待遇的当月停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给参保人。 (六)《试行办法》施行之日前,已经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从《试行办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个人账户养老金按60周岁相应的计发系数确定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 (七)区县农保经办机构应每月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与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数据库、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数据库进行比对,及时了解已享受基础养老金人员是否享受工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建设征地超转人员生活补贴等待遇。 十、退保 (一)2008年1月1日前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未满16周岁的人员,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个人账户全部资金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 (三)参保人员在其它情况下要求退保的,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给参保人。集体补助和财政补贴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 十一、个人账户继承 (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全部资金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个人账户积累总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积累总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继承手续,其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无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会应在1个月内到所属乡镇社保所办理相关手续,参照城镇职工的标准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高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个人账户余额支付丧葬费;丧葬费标准低于个人账户余额的,按标准支付丧葬费,个人账户的剩余部分并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基金。 十二、其他 (一)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应在2008年6月30日前缴纳当年的保险费,从达到领取年龄的次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达到领取年龄的人员,缴费时间最迟不超过达到领取年龄的当月。 (二)已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被判处拘役及其以上刑罚或劳动教养的,停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拘役、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请,按照规定程序核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三)本实施细则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四)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附件2: 计算公式 一、个人账户存储额计算公式 (一)原提取管理服务费存储额的计算公式 n-1 12 12-P n-1 m-1 存储额=[∑ ∑ Rjp(1+ -----ij )∏(1+ik)(1+----in) j=1 p=1 12 k=j+1 12 m-1 m-p-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