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稽核工作,对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人数实行定期稽核,促进缴费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欠费企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欠费企业的缴费能力进行评估,区分不同情况,签订补缴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督促其按期补缴。 对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当地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敦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企业除执行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规定外,在欠费期间一律执行市政府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购买住房、车辆,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年内不得兑现经营者年薪,有关人员不得出国考察。 (该转发国家文件请在本网“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199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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