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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局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0-8-4
【法律文号】:大劳发[2000]107号 【执行日期】:2000-8-4
市劳动局 市经济委员会 市财政局
大劳发[2000]107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收回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社会保险费征缴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稽核工作,对缴费基数、费率和缴费人数实行定期稽核,促进缴费单位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欠费企业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欠费企业的缴费能力进行评估,区分不同情况,签订补缴协议,并严格执行协议,督促其按期补缴。
  对破产企业无法完全清偿欠费的部分,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复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在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由区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同意后,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当地财政部门复核,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核销。
  三、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采取有效措施,敦促企业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欠费企业除执行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规定外,在欠费期间一律执行市政府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购买住房、车辆,不能被评为先进单位,法定代表人不能被评为先进个人,年内不得兑现经营者年薪,有关人员不得出国考察。
  (该转发国家文件请在本网“国家法律法规”栏目中查找。发文时间:199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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