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婴幼儿、少年儿童、中小学阶段的学生以及18周岁以下的非在校未成年人员(以下简称未成年人); (二)年满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无固定职业、无稳定收入的人员(以下简称非从业居民); (三)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以下简称老年居民)。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免费健康咨询、健康教育等服务;(二)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三)享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 (二)及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服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相关规章制度。 第三章 基金征缴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来源渠道包括: (一)城镇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中央、省、市、县(市、区)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利息收入; (四)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由市统一经办。各县、市和屈原管理区暂实行县级经办。 第十二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单位参保,个人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筹资标准为未成年人每人每年80元,其他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0元。政府按以下标准对城镇居民给予缴费补助: (一)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每人每年补助40元; (二)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1-2级的残疾人员)的未成年人每人每年增加补助10元,其他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居民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增加补助60元; (三)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或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没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三无”人员,给予全额补助; (四)各县、市和屈原管理区缴费补助标准按此办法执行; (五)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的居民由市与区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其它县、市和屈原管理区居民由市与县、市和屈原管理区财政按4:6的比例分担; (六)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基本医疗费用的需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资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作相应调整。 第十三条 年满60周岁,且连续缴费10年以上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部分按比例每年递减10%,递减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鼓励多渠道筹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助,支持发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事业。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或组织可对职工家属或居民参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资金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符合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申报登记、资格审核、异动变更手续。同一家庭成员,除已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外,应同时办理参保手续。非本地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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