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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岳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1-18
【法律文号】:岳政发[2008]2号 【执行日期】:2008-1-1
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8]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提高市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状况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在校非本地籍学生、村改居人口、城镇规划区内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失地村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全面覆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家庭缴费相结合、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的原则;坚持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医保待遇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与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协调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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