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符合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居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低保证》、《残疾人证》等有效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办理申报登记、资格审核、异动变更手续。同一家庭成员,除已参加城镇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成员外,应同时办理参保手续。非本地籍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到当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参保人数,按不低于每人每年3元的标准,为社区和其他经办单位拨付代办费。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代办费由市、区两级财政各负担50%,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它县、市和屈原管理区代办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列入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年度征缴,当年保费在经办机构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缴清。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为下年度缴费期。2008年缴费期为1月1日至3月31日。 未在缴费期参保或断保后续保的城镇居民,从缴费之日起90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缴费期之后户籍关系迁入人员,应在户籍迁入的下一年度参保,要求当年参保的,应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从缴费之日起90日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在异地享受退休待遇,退休后户籍迁入本市的人员不属于本办法的参保范围。 缴费期之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30日以后,办理了户籍手续,且父母双方均参加了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在当年参保。参保时,缴纳当年度全部保费,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八条 为充分发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统筹和互济作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不退费、不转移。 第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逐年提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3%建立风险调剂金,主要用于调节和弥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所出现的亏损。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 第二款所列人员,在实现就业后,应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年限可计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连续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须以退休时的上一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补齐保费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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