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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岳阳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1-18
【法律文号】:岳政发[2008]2号 【执行日期】:2008-1-1
岳阳市人民政府
岳政发[2008]2号
【字体:  
关于印发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及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现将《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岳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增强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提高市民健康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07〕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实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缴费状况和待遇水平相一致,以大病(住院)统筹为主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本办法所称城镇居民,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户籍人口、在校非本地籍学生、村改居人口、城镇规划区内未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失地村民。
  第三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加、全面覆盖、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政府补助与家庭缴费相结合、建立多渠道筹资机制的原则;坚持履行缴费义务和享受医保待遇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与各项社会医疗保险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实施方案; 
  (二)制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配套措施;
  (三)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和全市调剂金的分配。
  第五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落实,确保经办程序规范,执行政策统一;
  (二)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医疗保险待遇的支付和管理;
  (三)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济开发区、南湖风景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四)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中央、省、市补助资金和全市调剂金的测算、核实;
  (五)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风险调剂机制,加强对基金运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教育部门负责协助做好在校学生的参保工作,加强对在校学生的健康教育和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提供参保城镇居民的户籍和人口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确认城镇居民中需给予财政补助的困难人员的身份及其参保缴费的资助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保障经办机构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
  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监管,确保规范服务。
  残联负责确认城镇居民中需给予财政补助的重度残疾人的身份。
  编制部门负责配备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人员编制。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流通环节进行监控,保障药品安全。
  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内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入户调查、申报受理、资格审查、登记、基础信息录入、变更和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对象及其权利义务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对象为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婴幼儿、少年儿童和其他非从业城镇居民,具体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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