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人员聘用的程序 第七条 直属单位工作人员的聘用,应结合本单位工作需要,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工作岗位,根据岗位的职责条件,通过公开招聘、考试或考核的方法择优聘用,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八条 直属单位实行聘用制,应按照岗位职责和聘用条件,选聘本单位合适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面向社会公开选拔和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本单位的现有人员;受聘人员应当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应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岗位的,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直属单位聘用工作人员的总量,不得突破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 第十条 人员聘用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聘用工作方案; (二)公布聘用岗位及其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 (三)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四)有关人事部门对申请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五)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组织进行考试或者考核,根据结果择优提出拟聘人员名单,并报送单位法定代表人; (六)单位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七)公布受聘人员名单; (八)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十一条 单位领导干部凡与受聘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当进行公务回避。并不得将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员聘到从事人事、财务、审计、纪检监察岗位上工作,也不得聘用在与本人有直接上下级关系的岗位工作。 凡遇有上述亲属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直属单位接收和聘任军队转业干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聘用合同由聘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以书面形式订立,一式3份,合同双方各执1份,聘用单位人事部门备案1份。 第十四条 聘用合同必须具备下列条款: (一)聘用合同期限; (二)岗位及其职责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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