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受聘人员的考核: (一)聘用合同签订后,各单位对受聘人员的工作情况实行年度考核;必要时,还可以增加聘期考核。 (二)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考核工作实绩与考核工作态度相统一的方法。对不同岗位及不同技术层次的员工,应有不同的考核标准和要求。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量化,不能量化的要以准确、定性的文字进行表述。 (三)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4个等次。在综合群众评议和受聘人员领导意见的基础上,由考核组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本单位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四)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据。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受聘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五)聘用单位未进行或未完成年度考核工作,不能兑现本年度根据考核结果实行的有关奖励。 第二十二条 聘用单位及受聘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统一的部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保险费。 第五章 聘用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二十三条 聘用合同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四条 受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本人又不同意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二)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20个工作日的; (三)未经单位同意,擅自出国或者出国逾期不归的; (四)违反工作程序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扰乱工作秩序,导致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六)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拟被解聘的受聘人员: (一)受聘人员年度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聘用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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