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总局机关各部门,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总局纪检组、监察局,直属机关党委、纪委:现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直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直属单位)自身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人事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02]35号),结合总局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直属单位通过建立健全公开招聘、签订聘用合同、定期考核、解聘辞聘等项管理制度,加快转换用人机制,实现人事管理逐步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人事管理机制。 第三条 直属单位人员聘用制度,是指各单位与应聘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签订聘用合同,明确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与工作有关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直属单位人员聘用工作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1、贯彻党的干部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 2、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原则; 3、坚持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4、坚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5、坚持群众路线的原则,保证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6、坚持工作需要和依法办事、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各直属单位及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人员。 第六条 直属单位领导干部实行聘任制。由总局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程序,聘任或者采取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方式选拔聘任。 直属单位中层领导干部的聘任,由所在单位按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依照程序办理,并报总局备案。其中人事、财务和纪检监察干部的聘任,需报总局审批。 应聘的中层干部,在聘期内被解聘,或聘期满后未被重新聘任的,恢复其聘任前的原职级,并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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