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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市劳动局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0-10-16
【法律文号】:大劳险字[2000]112号 【执行日期】:2000-10-16
市劳动局 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大劳险字[2000]112号
【字体:  
关于城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所发生的费用支付问题具体意见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2号)的规定,市劳动局、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局、卫生局联合转发了该《通知》,现就城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及所发生的相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具体意见通知如下:
  一、大连市生育保险指定的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对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以下简称四项手术)所所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大连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项目及标准》(以下简称《项目及标准》,附后)检查治疗和结算。
  二、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职工,到生育保险的指定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计划生育四项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指定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项目及标准》结算。超出《项目及标准》以外的费用,由职工个人承担。
  三、凡需要实施四项手术的企业职工,由所在单位持本单位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大连市城镇企业计划生育手术资格单》,职工持上述手续到生育保险的指定医院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手术。
  四、欠缴生育保险费企业的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垫付。企业补齐欠费后,携带相关证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项目及标准》报销手术费用。
  五、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本通知印发之日以前所发生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所在单位持相关证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按《项目及标准》报销。报销截止日期为2000年12月20日。
  六、经市计划生育委员会鉴定,今年凡发生属于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治疗费用,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地医疗保险中心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所在单位解决。属于按照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以外的必需费用,由所在单位解决。
  七、大连市所及市内四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以下单位:大连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所;中山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西岗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沙河口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甘井子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其他区、市、县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另行公布。
  附:《大连市城镇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支付项目及标准》(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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