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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上海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颁布日期】:2008-1-29
【法律文号】:沪财企[2008]5号 【执行日期】:2008-1-29
上海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
沪财企[2008]5号
【字体:  
上海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委、办、局,各控股(集团)公司、企业(集团)公司,市财税三、七分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准确反映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列支、发放和结余的真实情况,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将本市2007年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清算工作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工资清算的范围
    经批准以控股公司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集团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及经批准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实行工资增长办法的企业,均属今年工资清算的范围。
    凡经批准试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发放仍按规定按实列支,不进行工资清算。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及其它相关支出,包括奖金、津贴、补贴和其它工资性支出,都应计入企业的工资总额。
    二、工资清算的政策
    (一)2007年企业工资清算政策,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 16号)、上海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财企一[1998]216号)和本通知的规定为依据。
    (二)在计算企业2007年度实现税利时,凡有下列情况的,可予以适当调整计算:
    1.企业因市政、世博等重大工程项目搬迁,影响企业实现税利的,可适当调整计算。
    2.企业在当年财务会计、税收检查中,被查实涉及各类违反财政、税收及其它法律法规问题,在计算当年效益时调整剔除计算。
    3.企业当年应缴未缴的税金,不计入企业当年实现税利中。
    三、工资清算办法
    (一)以控股公司一头为单位或以独立核算为单位,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人均工资的增减,应以企业效益为依据,按经批准的当年工资与效益浮动挂钩的比例,确定当年人均工资的增加和减少。
    (二)实行工资总量调控办法的企业,其工资实际发放数,应按经批准的当年人均工资与效益增长挂钩浮动的比例发放。对人均工资实际发放数,大于经批准的当年人均工资与效益增长挂钩浮动的比例部分,除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外,在下年度核定企业工资基数内,应予以扣除。
    (三)亏损企业工资调控办法,按《关于2007年本市地方国有企业工资总量调控意见的通知》(沪劳保综发[2007]16号)规定执行。对当年扭亏为盈的企业,视同亏损企业减亏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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