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颁布日期】:2008-1-19
【法律文号】: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7号 【执行日期】:2008-3-8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7号
【字体: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在政府补贴的专项培训中,应当保证妇女占适当的比例。”
  十八、将第十四条 改为第十七条 第一款。
  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八条 :“女职工二十五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订立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二十、将第十五条 改为第十九条 ,修改为:“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在孕期、产期、哺乳期间,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与女职工的劳动(聘用)合同,变更女职工工作岗位应当征得女职工同意。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聘用)合同期限届满的,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聘用)合同,劳动(聘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十一、将第十九条 改为第二十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任何单位不得强迫女职工提前退出工作岗位休养、提前或者延期退休,不得降低其退休待遇。”
  二十二、将第十六条 改为第二十一条 ,修改为:“用人单位必须贯彻实施国家生育保险制度,参加生育保险,并按规定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女职工人数较多的用人单位,可以在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等方面给予优惠。
  “用人单位不得截留女职工报销的生育保险费用。”
  二十三、删除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条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加大对妇女生育保障的经费投入,推行住院分娩,为农村的贫困孕产妇和城镇低保户中的孕产妇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其住院分娩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至少每两年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一次妇女病普查。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女职工定期健康检查制度,按照规定组织女职工参加妇女病、乳腺病普查普治,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档案。”
  二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 :“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财产权利不受其收入状况的影响。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知情权,一方有权了解财产状况,另一方不得隐瞒。”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 :“其他共有人出卖、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夫妻共有财产和家庭共同共有财产,应当征得女性共有人同意。
本文共6页 第1页 第2页 第3页 第4页 第5页 第6页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国家 法规
·关于禁止组织或介绍未成年学生外出务工的通知
·共青团中央、中央综治办、最高人民法院等关于表彰2004、2005年度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的决定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表扬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检查活动先进单位的通知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决定
·关于开展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专项检查活动的通知
·关于印发落实《教育部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中有关工作分工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决定
·转发《关于贯彻落实<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贯彻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正)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劳动保障维权在线咨询

相关劳动保障新闻
相关劳动法解析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