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改进和加强就业失业统计工作 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就业登记制度、劳动力调查制度和信息服务等制度。加强基础统计工作,开展分类调查,摸清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等人员的基本情况。要进一步拓宽数据来源渠道,充分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企业直报等形式,广泛收集有关信息,跟踪监测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及其变化情况,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形势预测分析,形成动态监控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业调控和预警机制,落实企业规模减员报告制度,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集中失业可能引发的矛盾。 五、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 在执行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过程中,各地要定期对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近期,各地要对2007年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一次自查,重点检查目标任务完成的质量、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措施是否到位、就业资金使用的效果,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办法,各地要在1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报省就业办。我办将适时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专项督查活动,对各地实施《就业促进法》和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六、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组织领导 2008年,是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的第一年,也是实施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关键年,做好2008年的就业再就业工作至关重要。各地要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战略思想统领就业再就业工作。加强对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做到责任到位、政策到位、资金到位、措施到位。要进一步发挥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 附件:2008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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