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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8-1-21
【法律文号】:皖就办〔2008〕3号 【执行日期】:2008-1-21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皖就办〔2008〕3号
【字体:  
关于印发2008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
  各市就业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关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根据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2008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2号)要求,我办编制了《2008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2008年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2008年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劳动合同法》,以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为指针,坚持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让更多的人找到就业岗位;大力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让更多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加大面向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建设,加快公共培训体系建设,让更多的人学会一技之长;规范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享受就业服务;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加快建立困难群众就业援助的长效机制,让更多的零就业家庭解决就业困难;认真落实农民工政策,加大农民工培训、维权、参保工作力度,进一步构建覆盖城乡居民的促进就业体系,让更多的农民工转移就业,得到实惠。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5万以上,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万,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就业再就业其他目标任务另行下发)。
  二、切实落实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
  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在对2007年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的基础上,按照省下达的2008年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结合本实际抓紧编制2008年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同时,提请同级政府将城镇新增就业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城镇登记失业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调控目标,纳入考核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政绩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直至落实到街道(乡镇)、社区。继续坚持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月报告、季调度、年中检查、年底考核等制度,确保全年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加大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各地要根据《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2008年是《就业促进法》实施的第一年,就业政策的覆盖范围进一步扩大,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就业资金支出较以往将大幅增长。要根据本地就业状况和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认真测算落实政策和公共就业服务需要的资金投入规模,提请同级政府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确保就业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为做好全年工作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有效性、规范性和安全性。
  四、改进和加强就业失业统计工作
  各地要按照《就业促进法》的要求,建立健全失业登记制度、就业登记制度、劳动力调查制度和信息服务等制度。加强基础统计工作,开展分类调查,摸清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城镇新增劳动力、农业富余劳动力等人员的基本情况。要进一步拓宽数据来源渠道,充分利用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和企业直报等形式,广泛收集有关信息,跟踪监测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及其变化情况,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形势预测分析,形成动态监控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失业调控和预警机制,落实企业规模减员报告制度,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安置富余人员、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工作,对失业进行调控,缓解集中失业可能引发的矛盾。
  五、强化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督促检查
  在执行就业再就业专项计划过程中,各地要定期对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进度、政策落实、资金投入到位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近期,各地要对2007年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一次自查,重点检查目标任务完成的质量、各项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就业困难人员帮扶措施是否到位、就业资金使用的效果,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认真研究分析原因,制定针对性的解决措施办法,各地要在1月31日前将自查情况报省就业办。我办将适时组织开展就业再就业专项督查活动,对各地实施《就业促进法》和就业再就业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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