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咨询网
开始登录 登录 | 注册帐号 注册 | 忘记密码 新手帮助
在线咨询
法律搜索
【颁发部门】: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颁布日期】:2000-10-31
【法律文号】:大劳险字[2000]115号 【执行日期】:2000-10-31
市劳动局 市财政局
大劳险字[2000]115号
【字体:  
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4号)转发给你们,产就对我市各类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一)对尚未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和登记摸底,并限期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缴费手续。对逾期拒不参加失业保险的,要按照《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除补缴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外,还要给予处罚。
  (二)对已参加失业保险的事业单位,按照《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两个条例”)规定,重点检查其是否及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对少缴、漏缴、欠缴失业保险费的,10月末前必须补缴其少缴、漏缴、欠缴的金额,逾期仍不补缴的,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三)事业单位职工失业人数及失业后是否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情况。
  (四)各事业单位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情况。失业保险费是否列入本单位编制统一收支预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定;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所需资金是否列入“社会保障费”支出科目。
  二、检查的方法和步骤
  检查采取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11月5日至11月30日前为自查自纠阶段。按照检查内容,各事业单位要认真进行自
需要登录:查看法律需要付出咨询分3分!法律会员不受此限制。
广告位展示
网络收藏夹:百度搜藏 Google书签 Live Bookmark Yahoo书签 新浪ViVi QQ书签 天极网摘 和讯网摘

地区法律查询
北京市
天津市
河北省
上海市
江苏省
浙江省
湖北省
湖南省
广东省
云南省
陕西省
宁 夏
内蒙古
辽宁省
吉林省
福建省
江西省
山东省
山西省
安徽省
广 西
甘肃省
黑龙江
河南省
海南省
重庆市
四川省
青海省
新 疆
西 藏
贵州省
全国  
About 51Labour - 劳务派遣 - 联系方法 - 招聘信息 - 网站地图 - 法律顾问 - 友情连接 - 免责声明
常年法律顾问:陈崇武律师 版权所有 中国劳动咨询网 Copyright © 2002-2007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
粤ICP备050255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