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最近期信用监管类别为蓝色(即信用评价等级为BBB 、BB+级),且近2 年内所承接的建设项目无拖欠劳动者工资不良记录的企业。 该类企业按计算公式核定后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余额 (不同建设项目的保证金可合并计算)超过100 万元的,可在建筑业专户中仅留存100 万元的余额。 (三)下列企业调整系数为0.7: 1 、最近期信用监管类别为黄色(即信用评价等级为BB-、B 级); 2 、最近期信用监管类别为蓝色(即信用评价等级为BBB 、BB+级),近2 年内所承接的建设项目存在个别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纠纷的不良记录,但均能及时妥善处理解决的企业。 该类企业按计算公式核定后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余额 (不同建设项目的保证金可合并计算)超过150 万元的,可在建筑业专户中仅留存150 万元的余额。 (四)下列企业调整系数为1: 1 、一年内新设立的本市企业或新备案的非本市企业; 2 、最近期信用监管类别为红色(即信用评价等级为CCC 、CC 、C 级)的企业; 3 、近2 年内所承接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工资纠纷未能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假借拖欠劳动者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多次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纠纷、动用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不良记录的企业; 4 、其他不适用0 、0.4 、0.7 调整系数的企业。 该类企业按计算公式核定后应存储的工资保证金余额 (不同建设项目的保证金可合并计算)超过200 万元的,可在建筑业专户中仅留存200万元的余额。 第十五条 建筑业企业调整系数低于1的企业名单,在每年3月份由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步名单,经征求市劳动保障部门、市总工会意见后确定,并通知各区建设主管部门。其中,免存储工资保证金的企业名单应向社会公示、公布。 建筑业企业可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查询本企业工资保证金调整系数。 第十六条 非建筑业企业有本办法第九条 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劳动监察机构应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下达工资保证金存储通知书,限期在专户中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按存储前企业全体劳动者不低于一个月工资总额存储。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不低于本市职工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算全体劳动者月工资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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