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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厦门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1-18
【法律文号】:厦府〔2008〕24号 【执行日期】:2008-1-18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2008〕24号
【字体:  
关于印发企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工资保证金专户中的资金未转回原缴存企业或提现的,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留存支票或其他支付凭证,签发“工资保证金支取告知书”(附件三),最迟在次日以特快专递邮寄原缴存企业,在邮件发出3日后方可办理转账或提现。
  开户银行办理工资保证金划转或提现后,应及时核销缴存企业明细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设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银行建立每季度企业欠薪、工资保证金存储使用等情况的信息通报制度。
  第二十七条 市劳动监察机构建立企业工资信用制度,在劳动监察网站公布近2年存在多次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违法违规记录,或者管理混乱造成工资纠纷又不能及时妥善处理、引发劳动者群体性事件的企业名单。
  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时,应将建筑业企业劳动者工资支付情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条件之一。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审查投标人资格时,应当查询市劳动监察网站公布的被列入不良记录的企业名单。被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的建筑业企业不得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劳务分包企业不得承接新的劳务分包作业。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企业申请出具工资信用证明的,应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
  第二十九条 建设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所承接的建设项目涉及拖欠工资纠纷未能及时妥善处理解决、假借拖欠劳动者工资恶意讨要工程款、多次涉及拖欠劳动者工资纠纷、动用保证金支付劳动者工资等不良记录的建筑业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本市建筑业企业不予资质年审、外地建筑业企业不予资质备案、限制参加施工招投标或者取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或取消其相关资质。非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存储,逾期未存储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每年至少对工资保证金专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被检查部门应积极配合检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当年度不得参评优秀企业;单位负责人不得参评先进个人或劳动模范。该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项目不得参评优秀项目。
  第三十二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有关工资保证金存储、支付、返还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建设主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以及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内容属实的给予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市劳动保障部门及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工资保证金管理协议(示范文本)
  2、开具工资保证金存储证明申请书(见表)
  3、工资保证金支取告知书(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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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中央企业职位薪酬调查工作的通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007年全国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统计结果公告
·关于印发水利系统防止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意见的通知
·关于2007年福建省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的公告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公安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通报表扬2006-2007年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先进单位决定的通知
·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大检查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发布二○○八年厦门市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通知
·关于公布二00七年度厦门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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