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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内蒙古劳动保障厅 【颁布日期】:2008-1-24
【法律文号】:内劳社字〔2008〕1号 【执行日期】:2008-1-24
内蒙古劳动保障厅
内劳社字〔2008〕1号
【字体:  
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07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执行时间。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城镇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月调整标准。
  (一)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下同)每满1年增加2元(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二)按参加工作时间调整。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领取100%退休费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0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196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196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
  (三)按年龄调整。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2007年12月31日前年龄达到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30元。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原工商业者,按40元增加基本养老金。
  上述人员中,同时具备(一)、(二)、(三)、(四)款条件的,可以累加调整。
  (五)按本条(一)、(二)、(三)、(四)款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520元的,每人每月可再增加30元,但调整后的养老金不得高于520元。
  四、城镇企业退职人员按照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调整退职生活费。
  五、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内政办发[2003]41号)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垦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分别按本通知第三条 第(一)、(二)、(三)、(四)款和第四条 调整标准的80%调整基本养老金和退职生活费。
  六、军队转业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养老金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七、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承担。对困难地区,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将给与适当的补助。各地区要通过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提高统筹层次,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八、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务于2008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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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开展省级统筹基本养老保险集体所有制参保人员有关情况数据调查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通知
·关于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息办法的通知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本省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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