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前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部函[2000]171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施,对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计发办法提出以下意见,现通知如下: 一、提前退休人员的范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1-4级),办理退休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规定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 二、提前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计发。每提前满一年减发2%(不含个人帐户养老金)。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放大的个人帐户养老金+调剂金)×(1-提前退休年限×2%)+个人帐户养老金。 三、提前退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基本养老金不再重新计算。已按原规定计算基本养老金的,不再改变。 四、本通知从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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