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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泰安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1-9
【法律文号】:泰政发〔2008〕4号 【执行日期】:2008-1-9
泰安市人民政府
泰政发〔2008〕4号
【字体:  
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四)卫生部门应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报销和减免的监督管理,并负责向民政部门提供参保优抚对象已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的有关情况。
  市高新区、泰山景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市高新区、泰山景区有关机构负责管理和组织实施。
  第五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来源包括:
  (一)中央、省核拨的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
  (二)市、县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三)依法可用于优抚医疗补助的福利彩票公益金;
  (四)依法接受的社会捐助资金;
  (五)优抚对象医疗保障专项资金利息收入;
  (六)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单独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七条 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其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经县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民政、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解决。
  第八条 城镇七至十级残疾军人、“三属”、复员军人、参战退役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者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随所在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其单位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按照规定缴纳;所在单位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无工作单位且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既可以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参保,由当地民政部门统一办理相关手续。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步参加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有工作单位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无工作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经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确定为特困企业的,其缴费部分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有困难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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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法规
·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农垦、监狱和劳教单位属地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
·关于调整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将低收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本省相关法规
·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关于印发《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和《中央、省属驻济企业、自收自支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加强省直公费医疗统管单位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
·关于印发《山东省医疗保险定岗医师管理意见》的通知
 本市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泰安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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