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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部门】:宜宾市人民政府 【颁布日期】:2008-1-4
【法律文号】:宜府函[2008]4号 【执行日期】:2007-12-26
宜宾市人民政府
宜府函[2008]4号
【字体:  
宜宾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以上企事业单位:
  根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21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函[2007]267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对现行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全市最低工资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翠屏区每月550元(每日26.29元);
  其余各县每月450元(每日21.51元)。
  二、调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翠屏区每小时6.00元;
  其余各县每小时4.90元。
  以上标准自省政府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之日(2007年12月26日)起执行。请各地迅速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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